当公安机关要求配合调查时,以下是一些基本步骤和注意事项:

出示证件

侦查人员在询问证人或被害人时,应出示人民警察证。

若前往被询问人所在单位、住处或其他地点,应出示询问通知书及人民警察证,并可能需要经过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询问地点

询问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在被询问人指定的地点进行。

对于被侵害人或其他证人,询问可以在其所在单位、住处进行,或在他们提出的地点进行。

传唤程序

如果需要传唤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警方应出示传唤证,并在必要时使用强制传唤。

对于不需要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地点或住处进行讯问。

法律依据

相关流程和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条文。

配合义务

所有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被询问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和证言,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注意事项

市民在接到警方传唤后应尽量配合,否则可能被视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并可能面临法律后果。

请遵循以上步骤和注意事项,确保在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予以配合。如果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