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民间协会需要遵循以下步骤和条件:
成立条件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少于50个;
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有固定的住所;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有规定最低限额的活动资金;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成立流程
发起单位向当地民政机关提出筹备申请,填写筹备申请表,经民政机关审查同意后,准予成立筹备组;
筹备组起草协会章程,酝酿理事会人选,联系吸收会员,落实经费来源及办事机构地址,并报民政机关;
填写《社会团体登记申请表》及《负责人登记表》,民政机关审核后,如同意成立,发给准予成立协会许可手续,并颁发社团登记证。
所需材料
筹备成立申请书;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成立的文件;
章程草案;
住所使用权证明;
验资报告;
拟任负责人名单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会员名单。
其他注意事项
如果活动地域在整个行政区域内,应到市民政局申请登记;如果在某个区县内,应到相应的区县民政局申请登记;
协会的名称不能与已登记注册的学会重复,并且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请根据上述步骤和条件准备相关材料,并向相应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