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是指 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受刑人,因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这一制度旨在激励罪犯改过自新,通过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和积极参与社会活动等方式,争取减轻其刑罚。
减刑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
狭义的减刑:
仅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
广义的减刑:
包括所有受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范围更广,还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罚金、缓刑及因主刑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减刑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有幅度限制,一般情况下不可以减基准刑一半以下。减刑的程序通常由罪犯所在的执行机关负责报送材料,最终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减刑不仅有助于罪犯改过自新,还能为社会减轻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