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举证期限的规定存在不同:
一般规定
民事诉讼中举证期限一般是十五日。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特殊情况
如果确实有特殊情况不能在三十天之内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的,需要向当地的法院申请延期,如果没有申请延期也没有按时提交证据的法院将会作出驳回的处理。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送达与协商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在该通知书中,法院将告知指定的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综上所述,民事举证期限一般为十五日,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延期,且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建议:
当事人在准备民事诉讼时,应尽早确定并提交证据材料,以避免因举证期限不足而被驳回。
若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提交证据,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延期,并确保延期申请得到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