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听力鉴定的标准和程序如下:

听力损失标准

双耳听力损失≥91dB,为四级伤残。

双耳听力损失≥81dB,为五级伤残。

双耳听力损失≥71dB,为六级伤残。

双耳听力损失≥56dB,为七级伤残。

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为八级伤残。

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为九级伤残。

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为十级伤残。

工伤鉴定程序

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鉴定。特殊情况下,职工可直接申请。

提供历次病、伤、残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属因工伤残的,需持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属职业病的,需持卫生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诊断资料;属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诊断资料;其它情况的,需持有说服力的证明等报劳动鉴定委员会。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认真审定申请及附件材料,对资料不全或情况不明的不予受理。

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安排鉴定,并把鉴定的时间、地点、人员提前通知企业及有关人员。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员进行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学诊断。

专家组对伤残、病残职工的状况,写出定性、定量的诊断意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伤病或伤残等级,并发给等级证明书。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将鉴定结果及时通知企业和被鉴定的职工。

建议

及时申请: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内或医疗期满后,应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

准备材料:申请劳动鉴定时,应提供完整的医疗病历和相关证明材料,确保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了解流程:职工应详细了解劳动能力鉴定的具体流程和要求,以便顺利完成鉴定。

通过以上标准和程序,可以确保听力工伤鉴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