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登记对抗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意思主义权利设立模式:
动产抵押权采用意思主义权利设立模式,即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可成立抵押权,无需转移抵押物的占有。这种模式下,当事人对权利是否设立有较高的自由度,可以便捷地进行担保交易,降低交易成本。
保护交易安全:
登记对抗规则为意思主义设立的抵押权提供了安全保障。通过登记,可以明确动产抵押权与其他冲突性权利在同一动产上的竞存关系,防止设立在后的其他权利遭受不测损害,从而维护交易安全。
明晰权利竞存关系:
在动产抵押权设立后,抵押人可能会再次设立抵押权或质权,或将抵押财产出售或出租给他人,这可能导致权利冲突。登记对抗可以明晰这些权利在同一动产上的竞存关系,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预测性。
防止善意取得:
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抵押权未登记,而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该动产。通过登记,可以防止这种情况发生,保护交易中善意第三方的利益。
提高交易效率:
动产种类繁多,流动性强,如果强制所有动产抵押都必须登记,会大大降低交易的便捷性。因此,登记对抗原则在满足交易效率追求的同时,通过登记制度使公众能够查询动产上的权利状态,避免交易风险。
平衡各方利益:
动产抵押登记对抗原理在平衡抵押人、抵押权人和第三人利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它既保护了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意思自治,又维护了交易安全和秩序。
综上所述,动产登记对抗主要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防止权利冲突,并提高交易效率。通过登记,可以明确权利状态,防止善意取得,从而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预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