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碰自赔”和“互碰互赔”是两种不同的交通事故处理方式,它们的裁定主要依据《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以下是具体的裁定条件:
互碰自赔
多车互碰:涉及两辆或多辆机动车互碰。
有交强险:事故各方都有有效的交强险(还未到期)。
只有损失:事故仅导致车辆损失,没有发生人员伤亡和车外的财产损失。
不超2000元:各方车损都不超过2000元。
都有责任:交警裁定或事故各方自行协商确定为各方都有责任(同等或主次责任)。
各方同意:事故各方都同意采用“互碰自赔”。
互碰互赔
多车互碰:涉及两辆或多辆机动车互碰。
有交强险:事故各方都有有效的交强险(还未到期)。
只有损失:事故仅导致车辆损失,没有发生人员伤亡和车外的财产损失。
不超2000元:各方车损都不超过2000元。
都有责任:交警裁定或事故各方自行协商确定为各方都有责任(同等或主次责任)。
各方同意:事故各方都同意采用“互碰互赔”。
总结:
互碰自赔:各方损失均在自己投保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由各自保险公司赔付,无需向对方保险公司索赔。
互碰互赔:各方损失均在自己投保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由各自保险公司赔付,同时可以向对方保险公司索赔。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事故各方应先确认损失情况,并检查是否满足上述条件,然后选择最合适的处理方式。如果条件满足且各方同意,可以采用“互碰自赔”以简化理赔流程;如果涉及较大损失或责任不明确,可能需要交警介入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