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轮胎 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根据我国现行的税收法规,汽车轮胎在生产、销售环节会被征收消费税。这是因为汽车轮胎属于耐用消费品,且在生产过程中消耗了一定的资源。同时,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 153 号),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包括轻型乘用汽车轮胎、载重及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轮胎、矿山、建筑等车辆用轮胎、特种车辆用轮胎、摩托车轮胎、各种挂车用轮胎、工程车轮胎、其他机动车轮胎以及汽车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通用轮胎等。
因此,购买轮胎时支付的消费税已包含在轮胎的销售价格中。此外,企业更换轮胎的费用可以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维修费或车辆费用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销售费用
借:销售费用-车辆费用
贷:银行存款
这些费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作为期间费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