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适用的法律主要包括以下几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该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因此,购买化肥可参考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刑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根据损失程度有不同的刑罚。具体包括:

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2万元为起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一般以10万元为起点),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50万元为起点),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农业法》:

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货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了肥料产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应遵守的法律规定。

地方行政法规:

例如,《甘肃省肥料管理办法》等,这些法规可能对肥料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更为具体的规定。

综上所述,化肥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主要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农业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地方行政法规如《甘肃省肥料管理办法》等法律的管辖。这些法律从不同角度对化肥的相关行为进行了规范,确保农民和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并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