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同时,在公示期间,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因此, 政府项目投标公示期至少为3日,在特殊情况下,如政府采购项目,则可能需要进行长期公示,但中标公告发布后的7个工作日内仍属于质疑期。
建议:在准备政府项目投标时,应仔细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示期符合法定要求,以便顺利完成投标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