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犯罪的追诉期限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 五年不再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 十年不再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 十五年不再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 二十年不再追诉。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此外,对于环境行政诉讼时效,适用于环境行政案件中的管理相对人不服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其诉讼时效为三个月,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起计算。
综上所述,环境犯罪的追诉期限一般为5年至20年不等,具体期限根据法定最高刑而定,且若在追诉期限内再次犯罪,前罪的追诉期限从后罪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