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盘问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手续,以下是一些关键步骤和注意事项:
出示证件和书面通知
调查人员在进行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时,必须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并出具书面通知。
二人以上进行
上述调查措施必须由二人以上进行,以确保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形成书面材料
调查过程中应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以备后续审查。
录音录像
对于讯问和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调查人员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留存备查,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遵守调查方案
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对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请示报告。
留置措施的决定和批准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传唤和讯问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这些手续和程序旨在确保留置盘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滥用职权和保障被调查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