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在过期 6个月后会注销。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等,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如果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居住证使用功能会中止;在6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并且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因此,建议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证到期前30天内办理续签手续,以免因过期而被注销。如果居住证已经过期60天仍未办理补签手续,则派出所在经过核实认定后,可以在系统中登记注销并回收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