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被监察对象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作出监察建议的监察机关提出书面申辩说明。同时,税务监察部门在收到被监察对象的书面申辩说明后,应当在 三十日内给予书面回复。
因此,监察建议的答复期限是 最长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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