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哲学,也称为法哲学,是一门 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和思考法学问题的综合学科。它既属于应用哲学(或部门哲学)的一个门类,也是理论法学的一个分支。

法律哲学主要探讨法律的实质、法律权利的认定和保障、司法判断、文化与社会变更的推动手段、法律与道德义务以及法律关系与责任的复杂性等问题。它研究的对象包括法的各个层次中的最高抽象及其现实化运动,涉及法律的普遍性、正义、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法律制度的正当性等多个方面。

在西方,法哲学又称法理学,但在一些学者看来,法理学和法哲学应是不同学科,存在争议。法律哲学的内容早在古希腊、罗马时代就已存在,其名称18世纪末19世纪初才开始盛行。1798年历史法学派的首创人胡果将其出版的著作定名为《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1821年,G.W.F.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出版,这标志着法哲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开始。

法哲学不仅是法学的一个分支,也是哲学的一个重要应用领域。它通过哲学的思考方法,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批判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