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 由政府金融办和银监部门管理。具体来说,担保公司担负个人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职能,通过有偿出借自身信用资源、防控信用风险来获取经济与社会效益。担保公司的成立需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并由政府金融办和银监部门在对相关资质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如果符合规定的条件才可以成立担保公司。

此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来负责审批和日常监管。具体到各地区,负责审批的机构有所不同,通常会由政府确定的省、市金融办(省政府确定的监管机构)或其他确定的监管部门来审批。

因此,担保公司受到政府金融办和银监部门的监管,以确保其合规运营并控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