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根据中国税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支出是 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只有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合理的支出:
不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不应计入当期损益或有关资产成本的支出被认为是不合理的,因此不允许税前扣除。
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
即使某些支出是合理的且与取得收入有关,如果超出了税法规定的标准,也可能不被允许税前扣除。
资本性支出:
如购置固定资产的费用不能立即在税前扣除,而是通过折旧或摊销在一定期限内逐步扣除。
违法性质的支出:
如因违法行为而支付的罚款和罚金,都不能在税前扣除。
非经营性支出:
企业发生的非经营性支出,如私人性质的消费支出,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补充医疗保险费:
这些费用是按照税后工资计算的,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所得税税款本身不得在税前扣除。
税收滞纳金:
因未按时缴纳税款而产生的滞纳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这些损失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这些支出不得扣除。
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当年不可扣除的捐赠支出。
赞助支出: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付出的:
这部分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其他法规禁止的支出:
根据特定的税收政策和法规,可能还有其他类型的支出被明确禁止在税前扣除。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防止企业通过不当的支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在进行税务规划时,应当充分了解这些扣除限制,以确保合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