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标准主要基于违法所得数额的大小以及其他严重情节。以下是具体的量化标准: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
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或者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也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即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违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即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可能会被判处更严重的刑罚。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数量标准外,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还涉及其他严重情节,例如复制行为是否经过著作权人许可、是否对原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构成实质性相似抄袭等。
综上所述,复制500张(份)以上的作品,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均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此外,还需考虑违法所得数额和其他严重情节。建议在实际操作中,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