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养孩子的条件包括: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收养人如果已有子女,则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若为单身,则无此限制。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收养人应具备稳定的收入来源和良好的经济条件,能够承担起被收养人的日常生活和教育开支。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收养人需要身体健康,没有严重的疾病或传染病,以免影响被收养人的健康。

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人必须达到法定最低年龄,通常是30岁,以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收养人不能有犯罪记录,以免对被收养人的成长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其他特定条件

若收养人年满三十五周岁,可以不受年龄限制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以及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则不受此限制。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这些条件旨在确保收养人具备足够的抚养能力和良好的道德品质,能够为被收养人提供一个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在抱养过程中,收养人和被收养人还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办理相应的抱养手续,以确保抱养关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