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费,也称为青苗补偿费,是指 国家对征用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所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这是一种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属于对土地使用权性质发生变化时,对青苗作物损失的经济补偿。
具体来说,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则一律不予补偿。
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通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按不同农作物每亩产量进行补偿,但一般不得超过本村上半年平均产量的总值。
这项费用的目的是保护农作物的生长与收成,并尽可能将工程开工日期安排在农业收获之后,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合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