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指我国宪法规定的年满十八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具体权利包括:

选举权

公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各级人大代表、权利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

选举权包括参加提名代表候选人,参加讨论、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名单,参加投票选举等。

被选举权

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并有机会当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

选举的类型

直接选举:公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

间接选举:人大代表选举出上级人大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

选举权的行使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权的行使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统一时间内,众多选民“共同”行使,不能单独行使。

选举权的保障

选举一律采取秘密投票的方式,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

这些权利保障了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参与权和选择权,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