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案件的查处主要归 火灾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负责。具体来说:
消防救援机构的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消防救援机构对当事人过失引起火灾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的管辖
行为发生地原则:
刑事案件的管辖以行为发生地为准,失火罪也不例外。
居住地管辖:如果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也可以由其管辖。
特殊情况:对于跨行政区域的火灾,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相关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火灾事故调查分工
重大火灾: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较大火灾: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一般火灾: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协作与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并指派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对于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通知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刑侦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参加调查。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在必要时调查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火灾。
综上所述,失火案件的查处主要归火灾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具体管辖权根据火灾的严重程度和实际情况由不同级别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机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