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公证是指 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解除养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活动。这是一种法律程序,旨在确保解除收养关系的决定得到官方认可,并具有法律效力。

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的适用情形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 ,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当事人因故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如办证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终止等。

解除收养关系公证所需资料

1. 户口薄

2. 身份证

3. 收养登记证

4.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5. 婚姻状况证明

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的办理程序

1. 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2. 当事人双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办理,被收养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解除收养关系事项必须依法由其生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代理。

3. 公证处受理公证后,如出现法定事由致使公证处无法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时,应作出终止公证的决定。

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的终止情形

办证超过法定期限:

公证事项应在一个月内办结,重大复杂的可延长至六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

在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可以撤回公证申请。

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终止:

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

当事人阻挠或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

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的复查

1. 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通过上述程序,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确保了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解除行为得到法律上的确认和保护,同时也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公证事项的终止和复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