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年度关联购销金额和其他关联交易金额较大的企业

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跨境关联交易的企业

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关联交易金额超过一定标准的企业

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2亿元。

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的企业

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

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可以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亏损企业

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在2008年及以后年度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关联购销金额及其他关联交易金额规模,均应准备发生亏损年度的同期资料。

其他特定情况的企业

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如出现亏损,应当准备本地文档。

综上所述,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主要根据其关联交易的金额、性质以及是否涉及特定协议或安排等因素来确定。建议企业仔细对照相关规定,确保按时准备并提供完整的同期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