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了法定申请期限,那么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相关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受理的,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经相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复议申请人如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