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种类包括以下几种:
当事人的陈述:
指当事人向执法机关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
书证:
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
物证:
指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视听资料:
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
电子数据:
指通过电子手段产生、传输、存储的数据,用于证明案件事实。
证人证言:
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所作的陈述。
鉴定意见:
指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
勘验笔录:
指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或者专门人员为了解案件的事实,对事实发生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后所作的笔录。
这些证据种类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证明力,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