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进行判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意识消失;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不能工作;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明显职业受限;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职业种类受限;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六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七级伤残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八级伤残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九级伤残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十级伤残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鉴定时机的选择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原则是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建议在需要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时,选择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