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对抗主义是指物权的变动在法律上可以未经登记而有效成立,但这种变动只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在中国法律中,登记对抗主义的情形主要包括:
1. 动产抵押权
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地役权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的所有权
这些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 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的抵押权
这类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对抗主义体现了法律对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方的保护,确保交易行为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需要注意的是,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不同,后者要求物权的变动必须经过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