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聚众斗殴中,“持械”通常指的是携带并有意图使用具有杀伤力的器械,这些器械包括但不限于:

棍棒:

如木棍、铁棍等。

刀具:

如匕首、砍刀、水果刀等。

砖头、石块:

这些物品在斗殴中具有一定的攻击性和危险性。

枪支:

包括各种类型的枪械。

其他自制或具有较大危险性的器械:

例如自制的铁管带尖刺武器等。

需要注意的是,持械不仅限于事先准备的器械,也包括在斗殴过程中临时就地取材获得的器械。此外,持械的认定不仅要看物品的形式和种类,更重要的是要看这些物品在实际斗殴中是否具有杀伤力,是否造成了伤害后果。

因此,在聚众斗殴中,以下行为可以认定为持械:

手中握有或为了斗殴特意佩戴的武器,如刀、枪、棍棒等。

在斗殴现场附近藏匿器械,随时准备取用。

携带并显示但实际未使用的器械,如携带枪支但未开枪。

夺取对方所持器械并使用。

综上所述,持械的认定主要基于物品是否具有杀伤力和危险性,以及是否在斗殴中实际使用或准备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