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以下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例如,对公安局、税务局、工商局等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其本级人民政府(如县政府、市政府等)申请行政复议。
上一级主管部门:
例如,对省级公安厅、省税务局、省工商局等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其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派出机关: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派出机构:
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
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
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向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建议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和涉及的具体部门,选择合适的复议机关进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