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数十万元大额转账、用于购买钻戒对戒的费用和婚礼上的改口费,哪些算彩礼?夫妻离婚时该如何返还?4月11日,西城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涉及彩礼的典型案例,李先生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婚前转账的30万元、购买钻戒对戒的费用以及婚礼上的改口费都是彩礼,要求妻子张女士悉数返还。法院最终认定,改口费属于受赠人个人所有,考虑双方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彩礼数额和花销情况等,法院最终判决张女士返还李先生6万元彩礼。
去年2月,张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结束维系一年半的婚姻。丈夫李先生虽然同意离婚,但提出婚前曾向张女士转账30万元,还陆续转账48400元用于购买钻戒和结婚对戒。另外,婚礼上,自己的父母还给了张女士1万元改口费,这些费用都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支出,均属于彩礼,张女士应予返还。
张女士认可李先生转账的事实,但认为30万元大额转账是赠与,不是彩礼,买钻戒对戒的费用和改口费也都属于赠与性质,不应当返还。
鉴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法院经审理后准许双方离婚。对于李先生要求返还的彩礼,法院认为,李先生婚前给付张女士的30万元和转账48400元购买钻戒对戒的钱都是李先生在双方登记结婚前给付的,符合以结婚为目的的习惯做法,应当认定为李先生支出的彩礼。而改口费象征着长辈对新人的接纳及祝福,是一方父母为了增进感情对另一方的赠与,应归受赠人个人所有。因此,此案涉及的1万元改口费不属于彩礼,为李先生父母对于张女士的赠与,且在婚礼时已经完成交付,李先生无权要求返还。
明确了彩礼的范畴和数额,那么张女士又该返还多少呢?法院认为,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彩礼给付导致李先生生活困难,因此无法支持李先生要求全额返还彩礼的请求。考虑到双方的婚后共同生活情况、彩礼数额、花销情况等,法院最终判决张女士返还李先生6万元彩礼。
李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已经生效。
承办法官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哪些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结婚前后的各种礼金、费用支出可根据彩礼的特征具体分析:见面礼,属于双方父母对个人的赠与行为,不宜认定为彩礼;“三金”,金银首饰价值较高,且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女方,可以认定为彩礼;改口费,象征着长辈对新人的接纳与祝福,应视为双方父母及长辈对新人的自愿赠与行为,不宜认定为彩礼;礼金、磕头礼金,新人双方为受赠人,该款项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
另外,法官表示,涉及彩礼是否应返还及返还比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未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的,以及已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的,应返还彩礼。2.未办理结婚登记已共同生活的,可以根据案情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3.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的,此时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在离婚诉讼中一般不予支持返还彩礼,但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亦可结合案情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所以,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主要考量彩礼的给付时间、实际使用情况、共同生活时间、孕育情况、双方未结婚或离婚的过错、当地习俗、当事人的意见等因素来进行确定。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孙莹